為加強四川省藥品零售企業監督管理
切實滿足人民群眾購藥需求
促進藥品零售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進一步做好
藥品零售企業行政許可和監管執法等工作
結合四川省實際
省局發布關于藥品零售企業監督管理
有關事項的通知
01
在國家和我省出臺新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監督管理規定之前,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換發、變更、注銷)工作繼續由各市(州)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各市(州)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修訂印發<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有關事宜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6〕160號)要求開展許可現場檢查,可沿用各市(州)原規定。
02
藥品零售企業(藥品零售連鎖門店和單體店)的許可管理,在我省出臺統一政策之前,各市(州)市場監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可以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或者沿用現有規定和現場檢查驗收標準。
03
各市(州)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零售企業連鎖總部的日常監管和監督檢查。涉及行政處罰的,移交企業所在地省藥監局檢查分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各市(州)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注銷等情況每季度報送省藥監局藥品流通處和企業所在地省藥監局檢查分局。
04
各市(州)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強化政務服務,認真落實《四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明確藥品流通環節創新發展措施有關事項的通知》(川藥監辦〔2023〕1號),及時研究解決藥品零售企業監管中的具體問題,實現相關事項行政許可與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有機銜接、全鏈條全過程監管,確保公眾用藥安全、有效、可及,推動我省藥品流通產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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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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